深圳破产审判为“供给侧”改革做了啥?四组数据看成效

作者:张玲 来源:深圳新闻网
2017-04-07 13: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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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4月6日讯(记者张玲)2016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记者从4月6日召开的2016年度深圳法院破产审判情况通报暨推进“执转破”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6年度,深圳法院为服务“供给侧”改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发挥不小的作用。

第一组数据:142件破产申请/148亿元债权清偿——破解“立案难”,畅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是全国最早对企业清算、破产案件进行专门管理和专业化审判的法院,经过23年的审判实践,深圳中院在破产案件受理和审判流程管理方面,率先建立了“一登记两审查”和“两集中一回避”等专业化审判制度。

“一登记两审查”是破产申请立案受理程序制度,所有破产申请均由立案庭统一登记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破产申请,转由破产审判庭进行实质审查;符合实质审查要求的破产申请予以裁定受理,正式启动破产程序。

“两集中一回避”制度是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范,即深圳辖区内的破产案件集中由市中院管辖,涉及破产企业的衍生诉讼案件集中由市中院破产庭审理,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与审理衍生诉讼案件的合议庭相互回避。专业化的破产审判制度机制的建立,有效解决了破产案件受理难、审理难问题,理顺了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司法通道。

2016年,深圳法院共审查立案破产申请142件,同比上升89%,连续五年呈上升趋势。审结120家,同比上升46%,共清偿债权148亿元。

第二组数据:36件破产案件=7672件执行案件(执行数据)——全面推进“执转破”工作,打通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

执行转破产是统筹解决执行难和破产难的一项重要改革,深圳中院自2012年起便在全国率先探索这项制度,通过几年的探索和改进。2016年,在最高法院统一部署下,深圳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全年共审查执行转破产案件22件,消化283件执行案件,18家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有效减轻了执行工作压力,基本完成了执行转破产常态化的机制建设,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制度支撑。

今年年初,深圳法院2016年深圳法院在全国首次建立了由立案、破产和执行三个机构组成的“执转破”合议庭,专职负责审查执行转破产案件,为打破执行转破产“立案难、审查慢”等壁垒进行了先行先试。该合议庭负责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进行摸底,确定符合移送破产程序的案件标准,并确立有关执行转破产常态化运行的相关制度。

通过摸底调查,执转破团队确立了“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破产移送原则,首批将有7672件执行案件的36个被执行人被移送破产立案审查。未来的2个月内,这些被执行人或将陆续进入破产程序。

第三组数据:8家企业/17家企业——发挥破产重整优势,协助困境企业重获新生

破产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通过清算,拆分企业资产,让企业退出市场,淘汰落后产能,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更重要的价值在于通过和解、重整程序,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使其摆脱财务困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获生产经营能力。2016年深圳法院全年共对17家企业进行重整、推进和解,重整和和解成功8家。

在破产重整审判过程中,深圳法院还积极探索预重整制度,即在重整程序开始前指定管理人,搭建出资人、债权人、困境企业、重整方商业谈判平台,通过庭外博弈形成重整方案基本框架。

通过预重整方式,深圳法院成功恢复福昌电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近4000名员工得到妥善安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公司、金田实业(集团)股份公司和深圳中浩(集团)股份公司等三家主板退市公众公司,以及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迅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迅宝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迅宝系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企业走上正常生产经营轨道。

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公司重整案清理债务8.1亿多元,重整中缴纳税款本金1200余万元。通过重整方注入 2亿元优质资产,该公司已恢复生产经营能力,正积极筹划在上交所恢复上市交易。

历时18年的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集团)贸易公司破产案通过破产和解终结,共清理债务7.88亿元,员工安置、产权变更等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春来机电、瑞华建设、鹏桑普、嘉泰宏等拥有专利技术和品牌影响力的生产制造型企业重整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历时多年的大世界商场重整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重整方案已获裁定批准。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入选全国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

第四组数据:6个月VS N年——试点简易破产程序,为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提供快速通道

清理处置僵尸企业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客观需要。对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和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依靠银行贷款存续,发展无望的无效企业和僵尸企业,着力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依法清理资产、公平清偿债权,使其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市场出清。

为尽快处置僵尸企业,在最高院部署下,深圳中院借鉴香港地区破产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试点简易(小额)破产程序,着眼小额和无产可破案件的效率性要求,在案件受理、公告、管理人尽职调查、审计、终结等环节实行标准化作业、格式化处理,缩短时限、快审快结,为僵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的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了快速通道。

2016年,通过简易程序审结35家企业破产清算案,结案周期为6个月左右,远低于普通破产程序审理周期。

破产审判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抓手,更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过剩产能的主要手段。未来,深圳法院将继续加强破产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的探索和实践,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保障功能,同时,也为全国各地陆续成立的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提供深圳经验与深圳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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