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遗嘱为打印件 罗湖两姐妹为房产对簿公堂

作者:包力 来源:读创深圳
2017-05-23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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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嘱为打印件 罗湖两姐妹为房产对簿公堂

母亲遗嘱为打印件 罗湖两姐妹为房产对簿公堂

在阿青和阿红处理母亲身后事时,却发现这份遗嘱并没有法律效力,相关部门均不予认可。打印遗嘱视为代书遗嘱,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一,两名见证人不仅见证签字及捺印过程,还要见证打印过程。

5月22日,记者从罗湖法院了解到一个特殊案例:母亲去世后,留下一份打印遗嘱,由两姐妹每人继承一半房产。但这份遗嘱却被认定没有法律效力,最终两姐妹对簿公堂,由法院判定两人各占50%的房产份额。

关于遗嘱的问题很多人都关心,您是不是以为在打印遗嘱上面签个字,或者按个手印就尘埃落定了呢?并非如此,打印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还要看实际情况而定。

母亲去世后两姐妹为房产上法院

这是今年罗湖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宗案件。阿青(化名)和阿红(化名)是两姊妹,姐姐阿青比妹妹大4岁。在两姊妹十几岁时,父母离异。阿青跟爸爸生活,阿红跟妈妈生活。妈妈龙阿姨名下拥有深圳罗湖区某处房产。去年9月,龙阿姨因病去世。此前,龙阿姨的父母也已去世。

龙阿姨去世前10天,立下一份遗嘱,这份遗嘱是打印件,在“遗嘱人”一栏有龙阿姨的签名。遗嘱内容为:为防不测和发生纠纷,在其死亡后,属于其所有的房产遗留给两名女儿共同所有。

然而,在阿青和阿红处理母亲身后事时,却发现这份遗嘱并没有法律效力,相关部门均不予认可。无奈之下,阿青和阿红只能到罗湖法院提起诉讼,阿红当原告,阿青当被告,要求法院确认两人对于房产每人50%的所有权。

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后确认,龙阿姨的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无法律效力。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不过,法院认定,因龙阿姨去世时处于离异多年的状态,其父母也已经去世,故被继承人龙阿姨的法定继承人为其两名女儿。因此,法院判决阿青和阿红各取得房子50%的产权。两姐妹最终如愿以偿。

法院建议:打印遗嘱需谨慎

关于遗嘱的问题很多人都关心,您是不是以为在打印遗嘱上面签个字,或者按个手印就尘埃落定了?记者从罗湖法院了解到,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还是存有很大争议。遗嘱身后事,打印需谨慎。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目前对打印遗嘱司法观点主要有三种。首先,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或立遗嘱人本人打印),且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

其次,打印遗嘱视为代书遗嘱,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一,两名见证人不仅见证签字及捺印过程,还要见证打印过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的条件也可能确认遗嘱的效力。

再次,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一般判决遗嘱无效。(记者 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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