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有罪 深圳海域首宗非法捕捞案批捕2人!

来源:深圳新闻网
2017-05-24 0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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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一起看看法律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也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粤海渔11202船”在禁渔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进行捕鱼,邹某某、燕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深检君立即向广东省渔政总队深圳支队发函,建议移送这起涉嫌犯罪案件!

“电鱼”有罪 深圳海域首宗非法捕捞案批捕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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