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示范性孵化基地” 可获一次性奖补30万元

作者:徐恬 来源:深圳商报
2017-06-02 09:44:00
分享

语音朗读:

入选“示范性孵化基地” 可获一次性奖补30万元

入选“示范性孵化基地” 可获一次性奖补30万元

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近日公布。已获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的,不再参加下一年度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但须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同时取消市创业孵化基地及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原标题:

《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公布

入选“示范性孵化基地” 可获一次性奖补30万元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近日公布。入驻市创业孵化基地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创业实体,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各类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评选为示范性孵化基地的,按每个基地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该局发布实施《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称“新办法”)。新办法立足于积极培育创业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资源聚集和辐射引领作用,在适当放宽硬件准入条件的同时,引导基地不断加强创业指导、政策宣讲等服务,实行对重点人群的创业帮扶。

此外,对于本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新办法适当放宽了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

新办法创新认定方式,注重日常管理,将市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方式调整为“集中受理、统一评审”。一方面,能更好地对符合硬件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进行服务功能、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评估;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理规划、科学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同时,新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市创业孵化基地的退出管理,明确如出现“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等6类情形的,取消其市孵化基地认定资格。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认定成为市创业孵化基地后,入驻其中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创业实体,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各类自主创业扶持补贴。

年度考核合格的市创业孵化基地,可进入“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发布示范性孵化基地评选通知,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工作。对评选为示范性孵化基地的,按每个基地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已获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的,不再参加下一年度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但须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同时取消市创业孵化基地及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记者 徐恬 通讯员蔡禹星)

分享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