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律师表示,如果医院的管理制度,通过明示或者暗示,导致其他家政公司无法进入病房,实际上就是间接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
律师:医院代产妇选择越俎代庖
律师表示,到底选择哪家家政公司为患者提供服务,这个选择权应该交消费者自主选择。患者选了月嫂,其后果责任已经风险,最终都应该由患者自行承担。
但是反过来想,是不是为了自己管理方便,就可以选择简单粗暴了呢?
其次,市面上有大量的月嫂公司,你指定这家月嫂公司的理由是什么?
最后,这家月嫂公司拿到了特许权,有没有经过公开竞标?
公立医院的资源,没有经过公众的监督,私下将资源拱手让给一个私营企业,这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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