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建立食品安全指数制度

作者:崔霞 来源:深圳商报
2017-06-28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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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建立食品安全指数制度

深圳拟建立食品安全指数制度

新条例草案围绕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进行专项立法,突出对食品安全全链条各领域的监管。政府监管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标准体系建设、食品检验等方面,还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空间。

深圳拟建立食品安全指数制度

新条例草案围绕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进行专项立法,突出对食品安全全链条各领域的监管。图为2016年12月22日凌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与罗湖公安分局开展联合行动,捣毁3家无证无照从事肉丸、粿条等肉制品生产加工的窝点。深圳商报记者 解冰 通讯员 梁效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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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法规”大幅修改后再次提交审议,是国内首次对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的专门立法

深圳拟建立食品安全指数制度

深圳新闻网讯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初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就因创新不够、监管不足、处罚太弱而引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差点使用动议权取消被审议“资格”。经过从条例名称、立法思路到具体内容的大幅度修改后,27日再次提交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记者获悉,新条例草案围绕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进行专项立法,突出对食品安全全链条各领域的监管,这也是国内首次对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五大问题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将立法思路调整为围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而立,更加符合深圳的实际。近年来,深圳食品安全状况得到不断改善,但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具体到政府监管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将主要力量放在食品进入市场之后的抽检,满足于食品的合格率,而对生产经营环境和过程的监管不足。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是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最重要的环节,而在“源头”方面的监管,深圳同先进城市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二是食品安全监管理念不适应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市民对食品安全更高标准、更高水平的期盼;

三是对食品生产流通小作坊、小摊档和中小微企业监管不到位;

四是监管力量严重不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门从事食品监管的人员数量和专业水平,同北京、上海和广州等相比,都有较大的差距,人员数量只有北京的十分之一和广州的六分之一,许多现有监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食品及相关专业水平;

五是部门监管体制和职责还没有完全理顺。

此外,政府监管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标准体系建设、食品检验等方面,还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空间。

因此,此次修改调整了立法思路,从着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入手进行专项立法,确保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中的“最严的监管”,带动和确保其他三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落地。

“全覆盖”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重点突出对食品安全全链条各领域的监管,在制度设计和具体措施中,要求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不同品种的食品,以及从食品生产、运输、贮存,到批发、销售等实现全过程监管,形成食品安全监督闭环,不存漏洞、不留死角,努力实现“一道门、全覆盖、可追溯”的构想。

除完善相关标准、强化源头管理、健全追溯体系、规范检验行为以及加强过程控制等制度外,条例草案还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对分离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长效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将食品安全总监,确立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的总负责人;以食品安全职业检查人员作为一线日常监督管理队伍,承担现场检查和组织监督性抽检等职责;以社区食品安全督导员为日常监督的辅助人员,协助食品安全职业检查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授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核查,使日常检查、现场检查,成为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重点,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补齐监管短板,形成长效机制。

婴幼儿配方食品将建电子追溯体系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倒逼食品安全水平提升的重要手段。条例草案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及运行进行了规定,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几类政府重点监管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电子追溯体系。

为了更加科学、客观地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找出监管的薄弱环节,优化资源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分配,引导市民合理健康消费,条例草案还规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指数制度,定期统计测算全市及各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该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各类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各类标准的情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情况、公众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满意度等。

食品检验须覆盖各类型食品

食品检验是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食品安全监督方式。

条例草案围绕食品检验重点作如下规定:一是明确开展抽样检验的食品范围,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实施覆盖各类型食品的食品检验;二是对抽样检验的具体方法和要求予以细化,如分层抽样、检验标准等;三是对年度抽检计划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突出抽检对象、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判定依据以及检验结果的使用等;四是确立监督抽检的重点,如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等,同时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重点提出要求;五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公众对食品检验报告有异议时的处理方法。(记者 崔霞 实习生刘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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