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更新政策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土壤环保列入审批项

作者:徐强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17-07-10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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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政策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土壤环保列入审批项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土壤环保列入审批项

记者昨日从市规划国土委了解到,由该委起草的《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对外发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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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政策进一步细化和解释,相关处理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土壤环保列入城市更新审批项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规划国土委了解到,由该委起草的《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对外发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处理意见》对现行城市更新政策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解释,首次把土壤环境保护列入城市更新政策,成为该《处理意见》的一大亮点。

●城中村:综合整治后5年内不纳入拆除范围

市规划国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处理意见》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二是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管理;三是关于城市更新单元用地管理;四是档案及信息化管理。目的是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依法依规、提质提效的改革要求,强化统筹、统一认识、明晰标准、把握政策,确保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一盘棋,保障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

针对各界关注的城中村城市更新问题,《处理意见》规定,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已纳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五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已纳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但未完成整治工作的城中村区域,应按计划抓紧实施,如确需申请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计划的,应先行按程序撤销该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项目。

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方面,《处理意见》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明确拆除范围、更新方向、主要公共利益等核心内容。项目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完成标图建库后,方可享受省“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生态保护:土壤环境保护首次写入城市更新政策

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管理方面,《处理意见》将城市更新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指标列入审批范围,这是深圳首次把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列入城市更新政策,体现深圳对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重视。

根据《处理意见》,拟申请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报人居委备案后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请材料。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项目,申报主体应编制土壤环境修复方案一并报人居委备案后,方可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项目列入城市更新计划后,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项目,应继续开展治理修复,修复完成后须再次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经专家评审确认符合要求并报人居委备案后,方可进入用地审批程序。调查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会议记录作为用地审批的申报材料提交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土地年限:综合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

在关于城市更新单元用地管理方面,《处理意见》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地价测算等内容进行细化和解释。

根据《处理意见》,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同一宗地包含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的原则上按照主导用途(建筑面积占50%以上的)计算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同一宗地包含三种以上土地用途,且没有一种用途的建筑面积占50%以上多数的,其土地用途定为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50年。(记者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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