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尽到管理教育义务 需承担相应责任
暑期是各种培训机构的旺季
那孩子在上培训班期间出了问题
责任该如何界定呢?
江伟律师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期间,如果人身受到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和教育义务的,是不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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