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收优惠为创新创业添活力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11-12 20: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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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将于11月16日开幕。作为中国科技第一展,高交会上的众多创新成果将再次吸引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作为首个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深圳,对企业创新创业给予了大力支持,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企业蓬勃发展。

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即报即享

深圳市地税局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高新技术类税收减免191亿元,同比增长32.2%,占减免税总数423亿元的45%。与此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贡献税收收入347.5亿元,同比增长7.4%。

“取消前置审核,税收优惠即报即享”。这是深圳地税在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一项重大改革。该局本着信任纳税人的原则,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判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通过网络填报相关信息即可完成备案,企业足不出户便可自行享受优惠。通过自主申报享受减免、网上填报完成备案的创新举措,极大地方便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提高了办税效率。

目前,该局228项税收优惠已实现“即报即享”,其中177项无须报送资料。深圳地税减免税审批备案笔数从2012年的16000多笔,缩减为2016年的2000多笔,但减免税额相应从125亿元增长到390亿元,其中扶持“双创”税收减免124亿元;近两年减免税增幅高达54%、63%。

“取消前置审核绝不意味着对企业放松管理,深圳地税将通过数据分析,加强对企业的事后风险管理。”深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让企业创新更有动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助力企业创新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深圳地税今年以来共帮助1060户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计扣除金额达229.22亿元,受惠企业户数增长了32.79%,加计扣除优惠占同期全市研发投入额的28%,优惠减免金额连续9年排名全国地税部门第一。

税收优惠为企业节省了资金,也为企业持续创新提供了动力。国内某高端电能表产业的开拓者、掌握着行业先进核心技术的深圳某公司,近三年享受的加计扣除优惠金额过亿元,但公司每年将利润总额的25%投入研发。持续的创新保障了企业产品的竞争力,使客户体会到了产品创新的魅力,公司销售规模近年平均增速均保持在30%以上。

据了解,深圳市近年来全社会研发投入超过800亿元,占GDP比重提高至4.1%;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增长约50%,占全国的一半;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40%,保持了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良好发展态势。

税收扶持政策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

深圳地税主动优化服务方式和手段,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创业创新增添新动能。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创业创新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按企业的生命周期进行梳理归类。上述政策中,深圳地税涉及十个政策大类的数十项减免,2016年共实现减免123.8亿元,覆盖企业从初创、成长到成熟的整个生命周期。

深圳地税2016年累计为企业初创期减免税费3亿元。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外,小微企业、重点群体(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的创业就业都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其中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各项优惠1907万元。同时,严格落实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的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合计减免税费1.5亿元。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深圳地税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2016年深圳地税累计为企业成长期减免税费61.8亿元。其中,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减免52.9亿元,落实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免8.6亿元;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

深圳地税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已落实的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2016年深圳地税累计为企业成熟期减免税费59亿元。

政策“红包”给小微企业发展添底气

深圳作为创客之城,一大批小微企业在此发展壮大。今年上半年,国家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小微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仅10%。

为最大限度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率达到100%,深圳地税依托纳税服务平台精准推送个性化的税收政策内容。利用大数据筛选“应享未享”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发送信息提醒。对基层落实税收优惠情况实施考核,确保“应享尽享”。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了小微企业自动识别、减免金额自动计算、优惠政策自动享受。

今年以来,深圳地税已累计为小微企业减免税1.7亿元,不少企业在政策扶持下得到快速发展。据悉,享受市政府创业资助基金的741户创业企业今年1至10月份已贡献税收2.5亿元,同比增长64.8%,短短两年内已培育出58户纳税超百万元的骨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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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创新创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税法的相关要求,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于2008年之后在深圳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原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从我市原特区范围外生产经营取得所得,则不能享受这项税收优惠。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天使投资人投资优惠政策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9.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仅为10%。

10.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为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1.促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中国日报深圳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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