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房屋安全实行分级管治 《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作者:何鑫 来源:深圳商报
2017-12-22 07:18:00
分享

为加强我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深圳启动房屋安全“立法”。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在其官网公布了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起草的《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原标题:

《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拟对房屋安全实行分级管治

深圳新闻网讯 为加强我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深圳启动房屋安全“立法”。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在其官网公布了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起草的《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安全隐患房屋治理、建筑幕墙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61条。《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把我市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分为A、B、C、D四级,经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为C类的局部危房和D类的整栋危房均属于危险房屋,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以及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种意见。

对于危险房屋治理,《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履行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和义务。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危险房屋用于出租或生产经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

房屋经鉴定为“观察使用”或“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立即主动采取解危措施,未采取解危措施或解危措施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治理、解危期限。

而房屋经鉴定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搬迁和治理、解危。

针对我市既有建筑广泛采用建筑幕墙作为外围护结构,《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建筑幕墙安全管理作为一章,突出其重要性。

《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青少年宫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禁止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或石材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顶棚、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或石材坠落伤害事故。(记者 何鑫)

分享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