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伤人,犬主或将担刑责

来源:晶报
2017-07-07 08:21:00
分享

人工智能朗读:

犬只伤人,犬主或将担刑责

犬只伤人,犬主或将担刑责

7月2日中午,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市场发生一起犬只伤人事件,9岁女童被两条未经看管的宠物狗咬伤。十二条: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犬只伤人,犬主或将担刑责

  市城管局在文明养犬自治试点小区为市民免费登记办理“犬证”。

宠物狗伤人不只是罚款这么简单 情节严重或将入刑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披露了多起恶犬伤人事件,让市民闻犬色变。那么当犬只伤人事件出现后,受伤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又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的李春阳律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遛狗不牵绳,宠物咬伤人,主人将负全责。“一根牵引绳能有效避免的事,养犬人往往都要吃过教训才能学会。”李律师告诉记者,“受理的大部分犬只伤人纠纷案件都是因为携犬人未按规定为犬只携带牵引绳,即未有效管理而引起的。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养犬条例》)及民法相关规定,养犬对他人造成干扰、人身伤害,相关费用都需由养犬者承担。”

宠物狗伤人,还拒不赔偿,将加倍处罚。“当被犬只咬伤,受伤者可要求养犬人立即将其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支付医疗费用。”李律师说,“根据《养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

转移犬只、抗拒执法,或将入刑。“在某些犬只伤人事件中,养犬人为了防止涉事犬只被扣押,或者销毁相关证据,便偷偷将犬只转移,这是大错特错的。”李律师敬告,“这不仅违反了《养犬条例》,更是涉嫌隐匿、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办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可能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烈性犬,在禁养区饲养即处罚,致人轻伤即入刑。“还有一种较为严重的违法养犬行为,即违法饲养禁养犬名单中的烈性犬。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一旦在禁养区内致他人轻伤或以上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即故意伤害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李律师补充,“另外,不管什么犬,致人重伤即入刑。”

对于犬只管理,人大代表胡桂梁一直都在关注。在他看来,犬只伤人,既是犬之过,更是人之过。“狗,是通人性,但依旧有兽性。养犬人的不重视、不作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还是罔顾他人安全的行为,更是危害社会的潜在元素。养犬人不仅要对狗的生命负责,更要对周边邻里的健康和安全负责,也要对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负责。既然要养犬,就要按照法律来养。有法不依,不仅要赔偿被咬人的医疗费用,相关部门也要从重处罚。”他说,“也希望各街道和社区能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和宣传力度,让养犬的相关法律家喻户晓。让市民一起监督,及时的发现养犬隐患,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发生。”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之 烈性犬

第九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之 犬只伤人

第二十四条:犬只伤人的,由区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七日,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

实习记者 熊小敏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分享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