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网贷机构将有“准入门槛” 九措施终结草莽时代

来源:读创客户端
2017-07-04 07: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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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网贷机构将有“准入门槛” 九措施终结草莽时代

深圳网贷机构将有“准入门槛” 九措施终结草莽时代

7月3日,深圳市金融办正式出台《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深圳市金融办负责人透露,从前期排查情况看,深圳网贷机构资质普遍存在缺陷,治理能力普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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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独家 | 九措施终结草莽时代,深圳网贷机构将有“准入门槛”

深圳新闻网讯 7月3日,深圳市金融办正式出台《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中,对设立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提出9条“准入门槛”,如网贷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为一致,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等;以及要求存管“属地化”,必须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等。

深圳市金融办负责人接受深圳商报专访时,就《意见稿》中大众最关注的部分问题作出解读。

对网贷机构备案设定备案条件

整体看,《意见稿》基本遵循了“从严监管”的政策思路,为网贷机构备案设定了一定条件。

深圳市金融办负责人表示,参照我市小额贷款试点经验,从审批前端对股东资质、法人治理提出要求,是最有效的监管手段。但2016年以来,银监会发布了网贷机构配套管理办法,规定对网贷机构实施备案登记制度而非准入管理制度。在此背景下,为了实现对网贷机构的有效管理,因此我们对网贷机构的人员资质、信息系统、经营场所、银行存管等方面均设定了一些基础性要求。

《意见稿》第九条第四条中首次提出,网贷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这是对网贷机构的经营场所方面设定门槛。

同时,《意见稿》第九条的第三条和第五条中明确要求,网贷机构软硬件设备及系统数据,原则上应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管理部门应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并且能够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业务系统数据的技术接口;网贷机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这是分别对网贷机构信息系统方面和银行存管方面设定门槛,均为“属地化”管理原则。

《意见稿》第九条的第七条中还对网贷机构人员资质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求每家网贷机构“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

经营与注册地一致是为了“及时监管”

在上述设定的备案条件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此次《意见稿》中首次提出的要求网贷机构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且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的管理规定。

据了解,这主要是出于及时监管及“网格化”管理的考虑。由于网贷行业发展良莠不齐,跨区域、涉众型及混业经营的特征明显,前期又缺乏有效准入门槛,给地方监管治理带来较大困难。

在长达一年多的专项整治过程中,深圳市金融办发现,深圳网贷机构跨区域经营问题突出。由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普遍出现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的情况。据前期排查统计,注册地在深圳市而实际经营地在其他省市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占总数10%。部分机构由于资产端和资金端平台的分离,加之当前地方之间金融风险协同治理和监管机制缺失,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容易形成风险跨区域蔓延传递。

部分网贷机构甚至选择在居民住宅楼内开展经营业务,或以“住所托管”的形式进行商事注册,给深圳市金融风险排查带来较大困难。在打击非法集资中发现,不少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正是藏身居民楼,因此只有杜绝这种现象,才能更好地发动基层进行‘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

对“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的要求,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均表示,这个要求并不高,真正开展经营业务的网贷机构都能达到。排查中发现了许多虽然注册在深圳,但并无实际经营业务、无办公地址、无联系方式的“三无”僵尸企业。

对注册地在深圳市而实际经营地在其他省市的网贷机构,若经营业务迁回困难,如需将注册地外迁的,深圳市金融办将协调相关部门为机构提供快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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